来源:辽宁新闻网
大连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处副处长李军在大连市人民政府2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大连市将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,以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,大连市政府根据《条例》要求,研究制定了《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》(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)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并于2008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。
在受理申请环节,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修改:一是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,提供通信地址等资料,防止出现政府信息无法送达申请人的情形,保证申请人及时得到需要的政府信息;二是申请政府信息时,申请人可以提出答复的具体方式,包括纸质、移动存储设备、电子邮件等,这样修改主要是方便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,降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;三是完善“一事一申请”制度,即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公开一项政府信息,有效提高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针对性,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准确性和及时性。
在答复环节,包括三个方面修改:一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政府信息公开,保证当事人以最快捷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,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快捷性。二是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申请人,行政机关保存申请一年以备查阅。三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使用,凡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答复书或相关文件,均需要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,保证答复的规范化。
在具体的工作时限方面,由于原《规定》办理期限中采用“三日”、“十五日”的规定,对于“日”为工作日或者自然日的规定不明确,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《规定》中的“日”为“工作日”,与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规定保持一致。